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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09-11-16

2009年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公布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民事审判业务文件》       沪高法民一[2009]3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8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2008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200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675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1,385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9,39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115

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39,502

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533,500

6074

26,675

×年数

75周岁以上

133,375

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227,700

6074

11,385

×年数

75周岁以上

56,925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9,398

×年数

农村居民

9,115

×年数

丧葬费

19,751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6,675

×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农村居民

11,385

×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

×天数

营养费

2040

×天数

住宿费

60

×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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