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⑴死亡1人以上; ⑵重伤3人以上; ⑶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⑴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⑵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⑶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⑷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⑴死亡3人以上; ⑵重伤10人以上; ⑶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⑸居民受灾3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3.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⑴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⑵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2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⑶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0发以上; ⑷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起点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非军用枪支是指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以及其他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⑴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 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⑵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 ⑶使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⑴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同时具有逃逸情节的; ⑵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具有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特别恶劣情节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5.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⑴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⑵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⑶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 ⑷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⑴死亡3人以上; ⑵重伤10人以上; ⑶死亡、重伤10人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以上; ⑸居民受灾3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6.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属于“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60万元以上不满210万元的,属于“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销售数额20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210万元以上的,属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7.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 被害人因使用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农田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8.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⑴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⑵虚报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一倍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严重”: ⑴其他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⑵其他单位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已达到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具有行贿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人员或者注册后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9.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以上并占其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10.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11.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12.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获取非法利益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获取非法利益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13.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4.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5.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罪(刑法修正案第二条修正)。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6.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国家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17.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8.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19.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不满4000元的,或者币量不满4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0.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或者币量5000张(枚)以上不满2万张(枚)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21.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变造假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变造假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枚)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2.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23.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⑴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⑵引起当地群众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行为人是否已经牟利、牟利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4.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值相当于人民币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10倍。 25.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相当于人民币1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10倍。 26.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属于“较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27.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单位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个人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单位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以上,属于“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28.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三条修改)。 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500万美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⑴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等手段欺骗主管部门、银行调出外汇的; ⑵因逃汇受过外汇管理机关两次处罚后,又继续逃汇的; ⑶给国家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⑷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美元以外的外汇应折合成美元进行计算。 29.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个人集资诈骗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0.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1.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 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票据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票据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2.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金融凭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金融凭证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金融凭证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金融凭证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3.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信用证诈骗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信用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个人信用证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信用证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信用证诈骗50万元以上,单位信用证诈骗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4.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信用卡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5.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有价证券诈骗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6.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个人保险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保险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保险诈骗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保险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保险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37.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冲击税务机关、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⑵因抗税受过刑事处罚的; ⑶侮辱、报复税务人员的; ⑷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⑸抗税手段特别恶劣的; ⑹抗交的税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8.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39.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税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虚开税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曾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⑵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0.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⑴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⑵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不满300份; ⑶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⑷造成严重后果; ⑸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⑵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 ⑶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 ⑷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本款规定各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⑸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⑴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⑵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 ⑶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 ⑷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四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1.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不满1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属于“数量较大”的起点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2.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43.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属于“数量巨大”的起点标准。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1000份以上,属于“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三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4.刑法第二百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⑵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 ⑶使用假冒的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不满25000件; ⑷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⑸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并因假冒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注册商标; ⑹假冒他人注册的药用商标; ⑺假冒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⑴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 ⑵销售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55万元以上的; 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25000件以上; ⑷被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价值100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5.刑法第二百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5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5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6.刑法第二百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 ⑵销售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待销售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套)以上不满10万件(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⑴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 ⑵销售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待销售数额在30万元以上; ⑶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0万件(套)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47.刑法第二百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 ⑵假冒专利的行为给专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⑶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⑷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⑸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48.刑法第二百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个人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⑴个人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⑵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二年以内又侵犯著作权的; 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个人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500万元以上; ⑵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⑶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9.刑法第二百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⑴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⑵个人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250万元以上。 50.刑法第二百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 ⑴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⑵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 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5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属于“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⑴行为人使用卑劣的手段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⑵行为人多次在公众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受害公司、企业破产倒闭或者濒于破产倒闭的; ⑷具有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52.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个人诈骗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单位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个人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5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个人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⑵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⑶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份以上不满1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以上不满1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以上不满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不满1500张(盒); ⑷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以上不满5万份,或者期刊15000本以上不满5万本,图书5000册以上不满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 ⑸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⑴个人非法经营额3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 ⑵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 ⑶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 ⑷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 ⑸达到前四项各起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二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⑴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50张以上不满500张; ⑵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⑶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⑴伪造、倒卖伪造有价票证500张以上; ⑵票面数额5万元以上; ⑶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两款各起点标准的5倍。 55.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单位犯罪的起点标准为前款起点标准的5倍。 56.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抢劫2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57.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⑴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 ⑵扒窃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 ⑶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⑷盗窃1500元以上或者扒窃600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因盗窃免于刑事处罚后二年内又盗窃的。 ⑸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2件; ⑹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 ⑺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⑴盗窃公私财物(包括未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⑵扒窃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⑶盗窃2000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⑷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 ⑸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1000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⑴盗窃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 ⑵扒窃4万元以上; ⑶盗窃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具有以下情节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金融机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累犯;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等; ⑷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 ⑸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⑴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数额特别巨大; ⑵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 ⑶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累犯;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公私财物不满2500元或者扒窃不满1000元,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⑴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 ⑵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 ⑶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 ⑷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58.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⑴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⑵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并受过诈骗刑事处罚的,或者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⑶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1000份; 诈骗未遂以5万元为起点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⑴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⑵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或者“特别严重情节”: ⑴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 ⑵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 ⑶诈骗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并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集团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诈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急需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灾、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诈骗刑事处罚;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后挥霍,致财产无法返还。 59.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抢夺公私财物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 60.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哄抢一般文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⑵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⑶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⑷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 ⑸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 ⑸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61.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侵占数额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2.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⑴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 ⑵挪用资金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 ⑶挪用资金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挪用资金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4.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挪用特定款物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65.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3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敲诈勒索3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6.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67.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对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的定罪应以其所帮助的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为起点标准。 收购赃物罪的起点标准为2万元以上。 68.刑法第三百十三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义务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全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⑵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⑶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⑷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执法工作无法进行的; ⑸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 ⑹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证件;或者其他妨害、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69.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⑴非法组织卖血三次以上; ⑵非法组织卖血五人次以上; ⑶非法获利3千元以上的。 70.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⑵采用引诱、欺骗等手段或者亲自传授卖淫、嫖娼方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⑶协助组织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 ⑷协助组织明知有性病的人卖淫; ⑸协助组织他人卖淫3人次以上; ⑹造成被组织卖淫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71.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起点标准: ⑴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10人次; ⑵引诱、容留、介绍未满18周岁的人卖淫; ⑶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卖淫; ⑷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从中获利; ⑸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满2人次,本人兼有卖淫或者嫖娼的行为; ⑹曾因卖淫、嫖娼被处刑罚或者劳动教养,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⑺曾因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治安处罚,一年内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⑵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⑶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⑷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⑸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⑹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卖淫、嫖娼指行为人收受或者支付报酬,与不特定的人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性交、口交、肛交等)。 72.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的起点标准: ⑴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张(盒)以上不满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以上不满5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张以上不满2500张; ⑵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00张(盒)以上不满5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200张(盒)以上不满10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0副(册)以上不满10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1000张以上不满5000张; ⑶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00人次以上不满1000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10场以上不满50场; ⑷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张(盒)以上不满125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500张(盒)以上不满25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副(册)以上不满25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2500张以上不满12500张; ⑵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00张(盒)以上不满2500张(盒),淫秽音碟、录音带1000张(盒)以上不满5000张(盒),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0副(册)以上不满5000副(册),淫秽照片、画片5000张以上不满25000张; ⑶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00人次以上不满5000人次,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50场以上不满250场。 ⑷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⑴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125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25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5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12500张以上; ⑵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2500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5000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0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25000张以上; ⑶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500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250场以上; ⑷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15万元以上。 73.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或者书刊200册以上,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的起点标准。 74.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达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 75.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场次以上不满30场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3次以上处罚,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的起点标准。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30场次以上,或者向不满18周岁的人组织播放,属于“情节严重”。 76.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的起点标准: ⑴挪用公款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 ⑵挪用公款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如存银行、集资、炒股票、经营活动等)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⑵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 ⑶挪用公款虽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的起点标准: ⑴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 ⑵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为个人使用的。 77.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的起点标准: ⑴行贿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⑵行贿8000元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⑵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⑴行贿30万元以上; ⑵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 78.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的起点标准: ⑴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20万元以上; ⑵个人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8万元以上,单位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贿16万元以上,并有多次行贿等严重情节的。 79.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⑴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 ⑵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 80.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81.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罪的起点标准为30万元以上。 82.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8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⑴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⑵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⑶轻伤10人以上不满30人; ⑷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⑴死亡3人以上; ⑵重伤10人以上; ⑶轻伤30人以上; ⑷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84.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30万元以上,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85.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 86.本意见中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的数额。“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 87.本意见中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除特别规定外)。“以上”、“以下”的规定包括本数。“不满”的规定不包括本数。 88.本意见中“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89.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上述犯罪案件标准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90.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下发之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有关办理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有效,可继续施行。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相抵触,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OOO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