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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2-05-08

 

上海市最新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工伤

死亡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其生前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5、一级至四级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  亲属抚恤金待遇。

 

 

14

级伤残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

3、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6

级伤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的,为15个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的,为15个月。

 

710

级伤残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的,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的,为9个月。九级的,为6个月。十级的,为3个月。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的,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的,为9个月。九级的,为6个月。十级的,为3个月。

 

 

其他

说明

 

1、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医疗费)、第三十二条(辅助器械)和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规定的工伤待遇。

2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从业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本标准201171起实施。

另:2011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331

备注:本表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等法规、政策文件制定,供作参考。

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

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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