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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竹笋案,我们赢了! 发布时间2012-07-01

方竹笋案,我们赢了!

 

李征连

 

 

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

——20126月,重庆市三中院:“方竹笋”诉重庆劳教委案判词

 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出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这显然有权得到宪法的保护。

——19643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判词

 

方竹笋,重庆公民方洪先生的网名。尝揣测:取名“竹笋”,或无意,或有意?若有意,“竹笋”之名或取自毛泽东主席在延安整风运动期间讽刺主观主义学风时用的一句话:“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若有意,则方洪先生值“重庆整风运动”之际,借当年毛主席之话语自名、自嘲,发些“小鸣”、“小放”时评段子,然此举显为“当代毛主席”所不爽、不允。方“竹笋”因言获“罪”,一个极其严重、且判处后不得上诉的“罪”——劳动教养。方“竹笋”的该等“罪刑”,并未因其名字中含有毛主席语录内容而得到些许的宽恕。人间方几日,牢笼恐数年。所幸一朝萧瑟秋风劲起,换了人间,方洪先生得庙堂陈冤。

“方竹笋”案宣判了,中国法院,特别是重庆法院的判词终于让我们嗅到了久违的法治气息。尽管此前,其前地方主官一度在人民大会堂侃侃而谈、事无巨细地阐释某个案“审理事实清楚、程序合理、公开、公正”,但依然没能挡住川堤崩溃般的质疑声浪,或者说是万马齐喑下的暗流涌动。今天,一纸判决的公信力,终于胜过了那位前“党的领导人”在一个庄重场合、谈笑风生中发出的“重要指示”。公道,真的自在人心。

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批评国家公务人员的自由,何其简单、浅显的道理、法理,于实践而言,落实又是何其艰难。

“方竹笋”终于赢了,这是法治的胜利,尽管,我们难以评说法治的本次胜利是否受到了政治的跌宕起伏因素影响。但愿没有,1997年下半年,笔者还是一名三好学生,在埋头备战次年的高考,是最最认真、虔诚学习中央文件的“高三”群体成员之一。有这么一段话至今记忆深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如果真有,我们依然心情沉重,难以释怀。

时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宣判之后,92岁的哲学家米克尔·约翰兴奋地说:“这是值得当街起舞的时刻。”48年后的今天,舆论重压下的中国重庆法院,发出了同样的法治之音,无论如何,我们还是要为这一点点的法治进步鼓掌、赞叹。

方竹笋案宣判、赢了。胜利与受益的又岂止方洪先生一个人,影响与惠及的,还有我们每一位公民。又言过其实了?不想再争辩,至少,这可以作为心底的一个美好愿景。

方竹笋案,我们赢了。

 

 

重庆网民讽刺王立军遭劳教案被确认违法

201262914:39 新华网

新华社重庆629日电 备受关注的重庆网民“方竹笋”发微博遭劳教事件进入法院公开审理阶段,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9日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违法。

据调查,2011419日至22日,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职工方洪在微博上多次以网名“方竹笋”发表言论。422日,在得知李庄“漏罪”案撤回起诉的消息后,发表了一则内容为“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原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吃谁吃”的言论。2011424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分局经询问方洪后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后又撤销拘留决定。

同日,重庆市劳教委向方洪送达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聆询告知书》,告知方洪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拟决定对方洪劳动教养一年;方洪有申请聆询和聘请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方洪未提出聆询申请。2011428日,重庆市劳教委作出劳教审(2011)字第166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方洪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方洪劳动教养一年。次日,重庆市劳教委通过电话方式向方洪之子方迪告知了前述劳动教养决定后,将方洪送进重庆市涪陵劳动教养戒毒所执行劳动教养。

2012424日,方洪被解除劳动教养。201258日,方洪向重庆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方洪表示,重庆市劳教委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违背了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即便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其行为也不属于劳动教养对象。被告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告于2011428日作出的劳教审(2011)字第1662号劳动教养决定。

重庆市劳教委在庭审中辩称,2011419日至422日,方洪在互联网上多次用网名“方竹笋”在微博中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有关规定,对方洪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方洪用网名“方竹笋”在微博上发表的评论,虽然言辞不雅,但不属于散布谣言,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后果,更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被告以原告方洪虚构事实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同时认为,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当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劳动教养决定违法,本应撤销。但由于该行政强制措施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依法确认该劳动教养决定违法。100多名公民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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